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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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2015年12月24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三、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
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不仅是社会共同体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风、家德、家教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家事审判的整体裁判思路和理念,下午杜专委要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专门讲,我只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每年全国两会后,也总有一定数量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是针对此间题提出的,今年尤其多。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也非常大,包括共同债务除借款外是否还包括侵权等其他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转移等问题。这些问题目前争议都非常大,我们也正在研究中。总体意见是,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要通过裁判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比如,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个广东法院的判决,我觉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一个老人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第三,关于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涉及对继承法第八条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考虑继承法出台的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因素,不能机械适用。如果对继承人资格不存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割的,可以根据《民通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很多伦理因素,要尽量避免法律的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我们倾向认为,原则上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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